被罢免董事职位。 你的雇佣权益又如何?
被罢免董事职位,就等于连工作也没了吗?

案例更新
Acexide Technology Sdn Bhd & Anor v. Chang Heng Keong & Another Appeal [2026] 7 CLJ 687
联邦法院 — 2026年6月24日
你参与创办公司、持有股份,也在公司工作。后来,多数股东投票罢免你的董事职位。公司是否就能据此停止你的薪资,并解除你的工作职务?
联邦法院这项判决说明,个人的董事、股东和员工身份,必须分别审视。
案情简介
Chang Heng Keong 与 Woon Kim Choy 是 Acexide Technology Sdn Bhd 的创办股东及董事,同时分别担任项目总监和技术总监。
在2019年11月的特别股东大会上,多数股东罢免了两人的董事职位。会议记录也注明,两人将被解除所有职务,公司不再支付薪资。
在本案诉讼中,两人没有挑战被罢免董事的决定,而是以员工身份,根据《1967年工业关系法令》提出不当解雇申诉。
工业法庭及高等法庭认为两人不属于该法令所指的员工,因而驳回申诉。上诉庭推翻有关决定,公司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裁决
联邦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上诉庭的决定。要点如下:
同一个人可以拥有不同身份。
董事或股东身份,不妨碍一个人同时成为公司员工。不过,员工身份必须源自真实的雇佣合同,并非担任董事就自动成为员工。
公司本身的记录支持雇佣关系的存在。
虽然没有书面雇佣合同,法院仍审视了薪资记录、员工名册、公积金与社险供款、税务文件及双方的实际行为。两人也须向整个董事会负责。任何单一因素都不是决定性的,必须从整体判断双方的关系。
罢免董事,不会自动终止雇佣关系。
本案的会议记录显示,公司解除两人的工作职务并停止发薪,实际上也终止了他们的雇佣关系。即使没有另行发出解雇信,也不改变这个结论。
公司仍须证明解雇有正当理由。
公司在工业法庭没有提出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不当行为。联邦法院维持不当解雇的裁定,以及补发薪资和代替复职赔偿的裁决。公司不能仅为补上先前未能证明的抗辩,而要求重新审理。
后续启示
对企业经营者而言,通过罢免董事的决议,可能只处理了双方关系的一部分。在停止该人的薪资或工作职务前,应审视其雇佣安排、公司章程,以及拟议解雇的理由。
对受影响的董事而言,有用的证据可能已存在于薪资记录、EA表格、法定供款,以及反映日常工作职责的文件中。单凭没有签署雇佣协议,并不能断定不存在雇佣关系。
寻求的救济也必须对应受影响的权利。涉及董事职位的争议应交由民事法庭处理;符合员工定义者提出的不当解雇申诉,则须循工业关系程序处理。失去董事席位,不会自动消灭其雇佣关系或持股所附带的权利。

分享这篇文章
遇到类似问题?
欢迎联系本所咨询。
请向本所简述相关情况。
本所将协助您了解可行的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