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层物业管理
发展商与 MC 可以征收 不同收费率。
上诉法院裁定发展商可在初步管理期间征收不同收费率

案件动态:Aikbee Timbers Sdn Bhd & Anor v. Yii Sing Chiu & Anor and Another Appeal [2024] 2 MLRA 196
作者此前已就有关上诉案件的结果撰文,详见 上诉法院裁定管理机构可征收不同收费率。根据判决理由,上诉法院亦确认,依照 SMA 2013 第52(2)条,连同 SPA、HDR 1989 的相关附表及 HDA 1966,发展商在初步管理期内有法定权力对住宅及商业单位征收不同收费率,并强调公平及合理原则。
“[54] 在本案这类混合发展项目中,专用公共设施仅供住宅单位业主受益及享用。维护及管理这些仅供住宅单位业主使用的专用公共设施所需开支,不应计入无权享用这些设施的商业单位业主的收费率计算公式。僵化地对住宅与商业单位施加单一维修管理收费率,并不符合社会性立法的正确解释。”
后续启示:
判决理由涉及若干重要方面:
- 在分层管理制度下,社会性立法不能仅被简单理解为保护通常被视为弱势一方的个别购屋者。
- 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从交付空置占有之日起厘定及实施不同收费率。
- 这可能成为贯穿分层管理制度不同阶段、有关差别收费的共同原则。
- 拟在混合发展项目征收不同收费率的发展商,须建立稳固的法律基础,包括拟订全面的 DMC 及准确的预算。
- 混合发展项目的买方可受 SPA 及 DMC 条款约束,从交付空置占有之日起,不同组成部分可适用不同收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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