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C 可以征收 不同收费率。
上诉法院裁定管理机构可征收不同收费率

案件动态:PEARL SURIA MANAGEMENT CORPORATION v YII SING CHIU & 2 ORS (Court of Appeal, Civil Appeal No: W-02(NCVC)(A)-1389-07/2022) & AIKBEE TIMBERS SDN BHD & ANOR v YII SING CHIU & ANOR (Court of Appeal, Civil Appeal No: W-02(NCVC)(A)-1323-07/2022)
案情:
针对高等法院于23.6.2022作出的命令,两宗上诉分别由 Pearl Suria Management Corporation(MC)(上诉法院民事上诉编号:W-02(NCVC)(A)-1389-07/2022)及发展商与停车场业主(上诉法院民事上诉编号:W-02(NCVC)(A)-1323-07/2022)提出。高等法院按业主的原诉传票申请作出命令,主要内容如下:
- 宣告发展商在初步管理期内征收不同收费率违法、无效;
- 宣告 MC 在其管理期间征收不同收费率违法、无效;
- 发展商及停车场业主须就初步管理期,按所主张的每份额单位 RM2.22 及 RM0.30 的统一费率向 MC 缴费;以及
- MC 须召开特别大会,以厘定统一收费率。
上诉法院裁决
上诉法院在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中,一致裁定《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60(3)(b)条允许 MC 对用于显著不同用途的单位订定不同收费率。此举无需改变份额单位比例,但须经年度大会批准。该条文的适用无需仅限于单位用途改变的案件。此外,收费须参照实际或预计开支,符合公平合理原则。高等法院的命令因此被撤销。
后续启示:
我们认同上诉法院就《2013年分层管理法令》第60(3)(b)条解释所作出的重要判决。只要符合特定要求,MC 确可在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实行差别收费。这些要求包括编制适当预算、确保公平合理,以及取得年度大会(AGM)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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