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已经搬走。 房东可以扣留押金吗?
房东能否仅凭损坏指控,在未证明其索偿依据的情况下扣留租赁押金?

租客交还钥匙后,房东却以维修及更换物品为由扣留租赁押金。照片、发票或新电器的报价,是否足以支持这项扣款?
在Siti Ramah Mohd Noor v Syed Faisal Shah Syed Gulzar Ali Shah [2026] MLRHU 2146一案中,沙亚南高等法院审理了一宗涉及押金、维修费用及双方终止租赁沟通内容的争议。
事情经过如何?
租客曾支付房屋维修及改善工程的费用。他表示,房东同意通过租金折扣抵扣这些支出。租赁关系结束后,他要求房东支付尚未抵扣的费用余额、退还租赁保证金及水电押金,并退回多付的水费。
房东否认有关索偿,主张租客不当终止租赁,并追讨租金余额、维修费,以及更换洗衣机和窗帘的费用。
审讯后,推事庭命令房东支付RM20,950的装修及维修费用余额,退还RM13,125的押金,以及RM233.70的多付水费。房东的反诉被驳回,她随后提出上诉。
高等法院为何维持退还租赁押金的命令?
在2026年7月3日的判决理由中,高等法院认为没有理由干预审讯法院的事实认定,因此驳回上诉。
证据支持租客交还房屋时状况良好的认定。法院也考虑到,房东没有在适当时间提出清楚的要求,列明所指损坏及拟从押金中扣除的款项。
就维修费反诉而言,房东必须证明损坏确实存在、损坏由租客造成、维修确有必要,以及索偿金额合理。单凭照片或发票,并不能证明这些联系。实际检查或维修房屋者的证词可能十分重要。
洗衣机索偿同样失败。房东未能证明她交付的洗衣机能够正常操作,或租客的违约导致机器故障。她也没有证明所要求的更换金额是正确的损失计算方式。新机器的价格,本身不能证明租客须承担责任。
房东援引租约中的通知条款,也未能解决押金问题。她没有在诉讼书状中妥善提出以该条款没收押金的具体依据。她与租客讨论搬离的通讯内容,也削弱了另一项租金损失索偿。
房东和租客应注意什么?
租赁押金是一项保障,但收取了押金,并不代表任何扣款都有依据。因此,合同依据及支持证据,必须与实际提出的索偿相符。
对房东而言,应先准备双方签署的物品清单、入住前的状况记录及交接照片。逐项列明拟扣款的说明,也有助于证明租赁期间发生了什么变化。维修产生争议时,损坏原因、实际完成的工程及合理费用,与发票本身同样重要。
对租客而言,应保留物品清单、有关维修及终止租赁的通讯,以及交还房屋时的状况证据。若双方同意通过减租抵扣改善工程费用,也应说明租赁结束时尚未抵扣的余额如何处理。
这项判决并不禁止房东就已证明的损坏或其他合同责任作出合法扣款。它说明,房东必须证明其所依赖的具体权利,不能仅因发生争议,就认定押金自动被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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