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年度业主大会一再延迟。 法院能否介入?
高等法院命令采取步骤召开管理机构首次年度业主大会

一个发展项目的首次年度业主大会(AGM)一再延迟,业主失去的不只是出席会议的机会。他们也无法妥善审查账目、选举管理委员会,或参与影响物业维护的决定。
尚未解决的账目问题,或管理机构法律地位的争议,是否可以让业主无限期等待?
在 Perbadanan Pengurusan Wangsa 118 & Anor v Seri Meraga Properties Sdn Bhd & Ors [2026] CLJU 2956 一案中,吉隆坡高等法院批准禁令申请,要求采取步骤召开首次年度业主大会。
事情经过如何?
本案涉及 Wangsa 118,其管理机构(MC)的首次年度业主大会一直未召开。
原告依据土地与矿务局的确认,指出截至2025年7月17日,相关业权比例已达65.4%。原告主张,法律规定必须召开首次年度业主大会的条件已经满足。
没有该会议,业主难以处理管理事务,也难以就足以应付发展项目开支的管理费达成决定。
原告申请命令,要求发展商签署法定表格14,即首次年度业主大会通知。他们也申请允许第二原告,即联合管理机构(JMB),在发展商不签署时代为签署。
首次年度业主大会为何迟迟未召开?
被告质疑原告提起诉讼的法律资格,主张JMB是在管理机构已成立后才设立的。
被告也提出审计及财务报表尚未完成的问题,认为这些事项应在召开首次年度业主大会之前解决。
然而,法院仍须处理实际后果:首次年度业主大会尚未召开,业主仍无法通过该会议行使权利。
法院如何裁决?
法院认为,召开首次年度业主大会既重要又迫切。
年度业主大会让业主有机会审查账目、选举委员、质询管理表现,以及提出对发展项目的关注。持续拖延会议,会妨碍业主行使这些权利。
法院也注意到财务影响。没有会议,业主无法决定为维持发展项目管理所需的收费调整。在期限不明的情况下维持现有收费,可能影响可用于物业维护的资金。
日后以金钱赔偿,并不足以妥善解决持续失去参与机会及管理困难的问题。
因此,法院批准了禁令申请。判决理由明确允许JMB在发展商不签署表格14时代为签署,使会议不再因这一障碍而停滞。法院也判给RM10,000讼费。
被告已就禁令提出上诉。第一被告向高等法院申请在上诉审理期间暂缓执行该命令,但申请被驳回。驳回暂缓执行申请,并不等于裁定上诉本身。
有关JMB的争议是否阻止法院介入?
被告援引联邦法院的 Palm Spring 判决,该案涉及MC成立后才设立的JMB。
高等法院区分了两案的情况。在 Palm Spring 案中,JMB试图阻止召开业主大会。本案原告则是要确保首次年度业主大会真正召开。
这一差异必须谨慎理解。本案并未赋予所有JMB不受限制地召开MC首次年度业主大会的权利。在本案中,代替发展商签署表格14的权限来自法院命令。
业主和管理机构应注意什么?
要求确定会议日期,并书面解释延迟原因。
如果理由是账目或审计尚未完成,应问清楚还有哪些事项未处理、由谁负责,以及何时能够完成,并保留相关往来文件。反复承诺“很快”开会,并不能真正解决无限期拖延的问题。
核实首次年度业主大会是否已届召开期限的相关文件。
取得关于MC成立及相关分层地契转让的现有记录,如有土地机关的确认,也应一并保留。要求强制召开会议,应有文件说明召开会议的法律义务为何已经产生。
说明延迟如何影响发展项目。
保留预算、财务记录及往来文件,以显示哪些决定仍悬而未决。若现有收费不足以支付必要开支,应列明资金缺口及其对服务或维护的影响。这比仅仅抱怨会议逾期,更能说明召开会议的实际需要。
不要以为业主可以直接自行发出会议通知。
谁有权召集会议、通知形式及签署要求,仍然重要。如果负责人拒绝行动,适当做法可能是申请针对具体障碍的法院命令,并明确该方仍不遵从时可采取的后续措施。
本案的意义在于实际管理:首次年度业主大会是业主开始行使重要管理权利的途径。根据 Wangsa 118 的事实,法院介入,避免这些权利继续遥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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