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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OS有权制定信用评分吗?上诉庭 推翻高等法院裁决
CTOS有权制定信用评分吗?上诉庭推翻高等法院裁决

我们曾在早前的文章中讨论高等法院关于CTOS无权制定信用评分的裁决。该裁决现已被上诉庭推翻。
案例更新:CTOS Data Systems Sdn Bhd v. Suriati Mohd Yusof [2024] 9 CLJ 839
案情简介:
原告起诉CTOS,指称不准确的信用资料及偏低的信用评分损害了她的声誉,并导致她无法获得融资。争议资料涉及她拖欠Webe Digital Sdn Bhd的债务。
高等法院裁定原告胜诉,并判给她RM200,000的一般损害赔偿。CTOS随后提出上诉。
裁决:
上诉庭批准CTOS的上诉,撤销高等法院的命令,并作出以下裁定:
- 信用报告可以包含信用评分。 信用报告的法定定义涵盖与客户信贷资格有关的资料。法院认可信用报告机构可以通过信用评分提供这类资料。本案中的信用评分由软件运用算法计算,过程中并无人为介入,也没有证据表明汽车贷款申请是因信用评分偏低而被拒绝。
- 债务资料属实。 原告已承认她拖欠Webe的债务。该债务也已在她针对Webe提起的另一宗诉讼中获得裁定,而原告并未就该裁决提出上诉。因此,原告不能在针对CTOS的诉讼中重新争议该债务,也不能凭实质上属实的资料成功提出诽谤索赔。
- 疏忽索赔不成立。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法院裁定CTOS对原告并不负有她所主张的注意义务。即使存在该义务,由于债务资料准确,CTOS也没有违反该义务。
- 索赔须限于诉状所提出的范围。 原告并未在诉状中明确提出违反法定义务的诉因,因此高等法院不应以此为依据作出裁定。
原告的交叉上诉也被驳回。
后续启示:
这项裁决带来以下几点实务启示:
- 明确指出报告中的错误。 信用评分偏低本身并不足以证明存在不当行为。受影响人士应明确指出哪些债务、付款状态或其他资料不准确,并保留相关证明文件。
- 与相关债权人处理债务争议。 如果争议涉及债权人提供的资料,与该债权人及CTOS的往来函件,有助于厘清有争议的记录及所要求的更正。
- 保留有关融资决定的证据。 如果索赔是基于贷款申请被拒,应尽可能取得并保留银行的解释。贷款申请被拒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证明是CTOS所造成。
- 再次提起诉讼前,应考虑先前诉讼的影响。 如果某项争议已在先前的案件中获得裁定,即使新诉讼的被告不同,当事人也可能无法再次争议同一事项。
- 这项裁决并不意味着信用报告机构可以任意使用不准确的资料。 《2010年信用报告机构法令》第29条规定,信用报告机构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所使用或进一步处理的资料准确。不过,提出索赔时,仍须明确指出相关义务、违反义务的行为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Credit Reporting Agencies — Ministry of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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